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多少年?下面律图记者就为你详细介绍。
1、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导致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导致特别紧急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
以偷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权利大家商业秘密的;
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以前项方法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守旧商业秘密的需要,披露、用或者允许别人用其所学会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得、用或者披露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备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手段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用人。
2、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损失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认定问题
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目前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总是权利人对其拥有些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这就导致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⑵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不是属商业秘密的鉴别问题。
假如拥有鉴别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别。由于在审察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不是属商业秘密时,总是会涉及非常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种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怎么样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样的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别就看上去非常重要。由于专业职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状况比较知道,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剖析后得出的结论,具备肯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别结论需要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建议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方位审察判断后决定是不是采信。
关于损失的计算问题
中国刑法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导致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怎么样认定“重大损失”、什么是“重大损失”便成为区别罪与非罪的重点。“导致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必须具备要件。在刑事诉讼中,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被害人因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就侵犯商业秘密而言,刑法未对“重大损失”的意思明确界定和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计算大致有以下几种:
⑴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权利人的损失总是是没办法弥补的。在刑事审判中常见觉得这种损失应当指实质损失,而实质损失既包含直接损失和权利人势必失去的现实利益。而且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导致的损失不可以仅仅以数额为标准,应当在重点考虑研制开发本钱、借助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原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有关原因,如角逐优势地位的丧失、商业信誉的降低等
⑵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作为损失。
这种损失的计算以侵权人未再向别人泄露为首要条件。对于将商业秘密出卖给别人的,以其出卖收入加上买受人用后的获利额为损失额;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其获得的价值为损失额。在计算侵权人所获得的价值时,不可以简单地以销售额为获利额,也不可以以已生产的商品总价款乘以平均利率为获利额。通常情况下,以销售额乘以平均利率为获利额较为妥当。
⑶以高于商业秘密用许可的合理用费作为损失。
这是一种以正常许可用的成本推定损失额的计算法,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就此获得了该商业秘密的合法用权。同时值得一提的是,这更不是简单地将商业秘密的自己价值等同于损失。商业秘密是无形财产,其与有形财产有重大不同。侵权人用商业秘密的同时,并没排斥合法权利人的用法。况且,大部分状况下,侵权人推行偷窃等不法行为获得商业秘密后,不久就被发现、制止,给被害人导致的损失远远小于商业秘密自己的价值。
对于侵犯别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其实也是可以认定为不正当角逐行为中的一种。当然,实践中,大家还是要做好罪与非罪的区别,并不是只须推行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必然会构成犯罪。这还要结合关于此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之后,才能断定是不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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