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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老婆离结婚以后 债权人可否需要债务人老婆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www.mpmfbk.com 2025-03-29 债权债务


[案情]:


,张某给侯某新买的房子搞装修,张某则雇佣了农民工李某,双方签订了雇佣劳务合同,由李某负责装修房子的具体业务,劳务费为15000元。6个月后,装修工程全部完工,侯某支付给了张某全部成本,但张某一直未支付李某劳务成本15000元。,张某与其老婆文某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对双方财产依法进行了分配。李某年底找张某需要支付劳务费,但张某以无钱为由推脱不给。,李某将张某和文某作为一同被告起诉到法院,需要文某与张某一同清偿劳务费1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文某提出,其与原告李某既不相识,也没发生任何经济往来,假如其签了雇佣劳务合同也是与其前夫之间的,因此其与本案没任何关系,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对她的起诉。


[分歧]:


文某是不是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与是不是应当承担清偿责任,这有两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李某起诉请求的依据是依据劳务合同,依据合同相对应的原则,本案劳务合同双方分别为农民工李某与张某,因此李某只能需要张某支付劳务报酬。况且张某与文某已经离婚,一同财产经法院处置,本案债务故与文某没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文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法院应第一裁定驳回李某对文某的起诉。


第二种建议觉得,虽然李某仅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但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张某所欠李某15000元的劳务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同债务,即便经过法院处置一同财产,夫妻双方仍应当对一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案的老婆文某是本案适格被告。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建议。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欠李某的劳务费是不是为张某与文某结婚以前一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讲解二》)规定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倡导权利的,应当按夫妻一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是婚姻法规定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规定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与结婚以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备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依据这两条之规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不是为一同债务,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分两个阶段来认识:


第一阶段,法律第一推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一同债务,须按一同债务处置。一同债务在诉讼上的处置《婚姻法讲解二》规定规定:“当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同债务向男女双方倡导权利。一方就一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倡导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依据这一规定,夫或妻对一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张某所欠债务是发生在离婚之前,债权人李某当然可以一同向张某和文某双方倡导权利,文某当然也就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第二阶段,在诉讼过程中,假如夫或妻任一方倡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不是一同债务,依据《婚姻法讲解二》之规定,倡导非一同债务的一方除非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倡导非一同债务的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了解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假如倡导非一同债务的一方证明不了上述事实,则即便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法院也只能认定为一同债务,应当承当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再向他们追偿。本案中,文某提出的原因是不足以认定张某所欠的劳务费不是一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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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家庭 夫妻财产 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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