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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货币罪问题分析与探讨

www.dushuds.com 2024-12-27 刑事辩护

制作、发行货币是一项要紧的国家行为。伪造、变造货币的行为,紧急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紧急风险国计民生。因为伪造、变造货币本钱小,收益大,一些犯罪分子在高额收益魅惑下不惜铤而走险。近几年,伪造货币的大案逐年增长,变造货币的犯罪也呈增长的势头。因此,对伪造、变造货币犯罪需要给予坚决打击。

变造的货币

构成条件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使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办法加工处置,以增加货币面值或增大货币数目,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规范。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两种确有较大差异的行为。前者是对真的的货币予以加工而增加币值或币量的行为,其特征是假中有真;而后者则是仿照真币制造假币的行为,完全是以假充真。变造行为的方法、特征决定了其变造货币的数目是有限的,不可能与伪造货币的数目相提并论,因此变造货币的社会风险性也远小于伪造货币罪。尽管这样,变造货币也会使大家怀疑货币的信用,担忧买卖的安全,从而影响国家币制的稳定,因而变造货币行为同样侵有国家的货币管理规范。在客体要件这一问题上,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相比,只有侵犯程度的不同,而无实质上的差异。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币的基础上,以真币为基本的材料,通过对其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办法加工处置,导致原有些货币改变形态、数目、面值导致原货币升值的行为。如将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涂改变为100元面额的人民币,或把一张50元面额的人民币经过揭层加工后变为两张50元额的人民币等等,就都是变造货币的行为。

变造货币,从广义上来讲,应是伪造货币的一方法,由于经过变造的货币已不会再是起初真的的货币,而是一种以假充真的假币,但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两者的行为方法还是有着明显有什么区别。变造的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对其所进行的加工与改造而使其增加数目、面值的行为,无论其怎么样加工处置,变造后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多少存在着原货币即被加工对象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颜色、图案等。其是一种在货币存在的首要条件下,由少量货币变为多量的货币的行为。而伪造货币则不同,它是从无货币到有货币 为。使用将一些非货币的物质材料经过一系列的诸如复印、影印、描绘等办法而使其变成货币的行为,有些伪造无需用货币,如借助报纸、绘画、凹缩印本剪裁粘贴假币就可不借助货币;有些虽然要借助货币,如用彩色复印机复印,用照相机拍摄而制成假币等,但无论是借助货币还是不借助货币伪造货币,伪造后的货币都不会有原有货币的成分。再从产生和后果看,伪造总是可以成批很多地进行,但变造就很难做到,因此,前者产生的数目常常要比后者大得多,并且因为伪造借助的通常都是一流的技术设施,而变造行为则主如果依赖一些手工所为,所以,在逼真程度方面亦是伪造的要比变造的象得多。为此,将两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一样的犯罪,并据其社会风险性的大小规定不同刑罚,显然有着其内在的势必性。

变造货币需要是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讲解规定的构成运输假币罪的数额标准,即变造货币“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可视为“数额较大”。未达到以上数额的变造货币行为不适合以犯罪论处。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货币数额应该是指变造后的货币额,而不是变造前真币的数额,由于对国家货币信理规范风险的显然是变造的货币而非变造前的真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拥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本钱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需要明知是货币并进行变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币量的,才能构本钱罪。假如行为人确实不知是货币而进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变成的面值或币量多大,均不构成犯罪。比如在实践中可能有些行为人因各种缘由间接获得外币而又不认识,行为人出于好奇等心理对其进行剪贴、挖补、拼凑、揭层、涂改等,有些变造后还作为纪念品送给别人,对此当然不可以以犯罪论处。应注意的是,本条没规定构本钱罪需要具备营利或者流通用的目的,因此只须行为人出于故意变造货币且数额较大的即可构本钱罪。事实上,行为人假如只是为了炫耀我们的方法或出于自己玩赏、珍藏的目的,一般变造的数目也不会太大。行为人变造数目较大的一般也可推定行为人具备营利或流通用的目的,只是本条对此不需要,如此更便于司法实践对故意变造货币行为的认定和惩治。

特点

变造货币罪具备以下构成特点: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规范。

(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推行了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但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变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本钱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备使变造的货币进入流通,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意图。

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别变造货币罪与伪造货币罪的界限。

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是不一样的,变造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置,以增加原货币的面值,伪造货币则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导致货币,有些伪造货币的行为要借助货币,如使用彩色复印机伪造货币的。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等。伪造的货币则不具备原货币的成分,如将真实的金属货币熔化之后铸成新币。变造货币的犯罪遭到其行为方法的限制,变造的数额远远小于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而且变造货币的犯罪是在真实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置,行为人为此还须先行投入一部分货币才能进行变造货币的犯罪;其牟取的非法利益总是小于伪造货币的非法所得利益。而伪造货币的犯罪有些是成批、很多地“生产货币”,社会风险性相对变造货币要大得多。

处罚

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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