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家庭暴力犯罪应注意区别非犯罪性家庭暴力与犯罪性家庭暴力、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的界限。鉴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和刑法规定的抽象性 ,司法实践中处置婚内强奸案应慎重。下面请大伙阅读下面对刑法家庭暴力的解析,期望对大伙能有所帮助!
刑法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什么样的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如果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因为虐待行为所采取的办法,也侵有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一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据国内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刚开始的家庭成员,即老公和老婆。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刚开始的家庭关系,它是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首要条件和基础。至于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假如形成一种收留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留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因为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含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爸爸妈妈、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与祖爸爸妈妈、曾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他们之间伴随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缘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缘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留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日常,还常常出现一种既不同于收留关系、血亲关系,又不同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赞同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留关系等方面获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常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法而言,既包含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含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本钱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丢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含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含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怎么样,也不论具方法如何,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需要具备常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本钱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点。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可以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需要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方法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紧急,不构成虐待罪。有些爸爸妈妈教育子女办法简单、暴力,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不对的,应当批评教育。只须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需要是一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肯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爸爸妈妈、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备肯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肯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依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别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不是恶劣来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不是恶劣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依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1、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不是恶劣,应当依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譬如几个月、几年,总是会导致被害人的身心遭到较为紧急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推行了短期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导致什么紧急后果。
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很难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紧急后果。比如,有些老公在老婆生女宝宝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老婆10余次;有些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虐待的方法。实践中,有些虐待方法十分残忍,比如,老公在冬季把老婆的衣服扒光推外出外受冻;老公用烙铁、烟头等烫老婆的阴部、胸部;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爸爸妈妈等。用这类残忍方法,极易导致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可以觉得是方法残忍,一般不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
虐待的后果是不是紧急。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导致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些后果紧急,比如,因为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疾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导致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紧急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当然,判断是不是“情节恶劣”,可以参考上述诸方面进行综合剖析,也可以参考其中的一个方面加以剖析认定。
2、从犯罪的对象来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虐待罪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肯定的亲属关系和扶养关系,如夫妻、父子、兄弟姐妹等。虐待非家庭成员的,不构成虐待罪。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的方法,有时与故意杀人的方法十分相似,并且,虐待行为有时在客观上也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所以,虐待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较容易混淆。大家觉得,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某一行为是构成虐待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时,应当从主观故意上区别二者的界限,虐待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剥夺别人的生命。
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虐待行为总是会导致被害人身体伤害的后果。所以,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主要从主观故意上不同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假如行为人出于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摧残和折磨的故意,在推行虐待行为过程中,导致被害人轻伤或者重伤的,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假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伤害别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推行了伤害别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虐待罪。
礼泽洲注:过失伤害又称过失致人重伤罪,它是指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
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置
所谓告诉的才处置,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置,不告诉不处置。本条这一规定,主如果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期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期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假如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涉,如此有益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依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假如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没办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预,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犯本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适用“告诉的才处置”的规定。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为被害人长期受虐待渐渐导致身体的紧急损伤或致使死亡,或者因为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导致死亡或重伤,行为人是有意的推行虐待行为,而过失地引起别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其虐待行为和重伤、死亡后果之间拥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依据本条规定,虐待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不是“告诉才处置”的范围,因此,对这种案件,即便被告人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取证
针对取证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使用方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审理指南》规定了肯定状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不承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苏、湖南出现的“人身保护令”,正是参照《审理指南》的规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时,《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举证时,因报警记录内容含糊不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公告当时的出处警民警出庭作证,让法官最后作出综合判断。也可请求法院给予人身保护,法院可裁按期限为15日的紧急保护或3至6个月的长期保护,由法院监督实行该裁定,给予违反裁定的行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机关维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假如公安机关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导致申请人伤害后果的,申请人可以起诉其不作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