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问题给广州劳动局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依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使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它是针对有些企业因生产经营特征没办法实行标准工作时间规范而实行的一种工时规范,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质工作时间可以超越8小时(或40小时),超越部分不视为加点(或加班),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质工作时间不应超越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越部分应视为加点(或加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薪资报酬,且延长工时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能超越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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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越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质工作时间超越8小时(或40小时),超越部分是不是视为加点(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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