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互联网域名的保护也是常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之一。那样,互联网域名的申请人应该在法律范围内承担什么样的权力与义务呢?本文整理了有关的法律条文与常识,为你提供关于互联网域名申请人应该注意的问题之参考。
域名申请人在合同上的义务
作为合同当事人,域名持有人要享有上述权利,也自然要承担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其中主要有:
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注册成本的义务
在域名注册过程中,域名服务商一般是将应缴纳给域名管理机构的管理成本和域名注册服务成本合在一块价格的。对域名申请人来讲,他们不需要考虑具体的域名管理成本数额。
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真实身份、地址的义务
一方面,因为域名注册实行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所以域名持有人申请到的域名存在侵犯别人在先权利的可能性,所以持有人应该提供真实的身份和地址,以便在产生域名纠纷时使在先权利人飞速地找到域名持有人并与之协商。其次,域名持有人也只有提供真实的身份、地址后,才能使持有人与注册服务商之间的合同拥有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之所以要强调这一点,是由于域名注册的申请和注册过程通常都是通过网络直接完成的,注册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大部分状况下不会见面,也不会签署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文件,假如用户没提供真实的身份和地址,注册服务商也无从审察。所以笔者觉得,假如在发生纠纷后,除非域名实质持有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就是与注册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的人或者合同利益的受叫人,不然注册服务商只向域名申请时域名申请人提供的身份承担责任——假如该身份没有的话,域名注册服务商的合同义务可以解除。
域名出售时的默视公告义务
在持有人出售自己持有些域名给别人时,应公告注册服务商,这一点在现在的一些服务合同中没约定。按国内现行合同法律的规定,假如持有人出售域名给别人时未公告注册服务商,注册服务商便可不向新持有人履行注册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我们觉得,在互联网条件下,出售域名十分便捷,域名持有人常常可能在域名注册完成后,注册服务合同的其它内容尚未履行时就出售了域名,同时,普通的网络应用者较难证明自己已将出售行为公告注册服务商,这就容易导致新域名持有人的法律风险。所以,笔者建议对域名服务合同的债权出售作特别规定,将这种公告义务讲解为默视的形式,即只须原域名持有人不对新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状况提出异议并公告域名注册服务商,域名注册服务商就应继续向新域名持有人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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